中共三门县委文件
三县委发〔2018〕39号
中共三门县委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意见
(2018年5月14日)
为全面助推三门经济社会裂变发展,进一步加强各类人才集聚,更加充分发挥人才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人才强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大力引进高精尖人才。对引进国家、省级“千人计划”,台州市“500精英计划”人才的企业,给予薪酬补助。对企业新引进的符合《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特优及以上人才,因超龄等问题不能参加评定或评定未通过的,全职在企业任职一年后,通过考核评估,可参照市“500精英计划”C类人才享受各类优惠政策。优化外籍人才引进,对新引进的未获评“海外工程师”的外籍高层次人才,通过评估后,参照市级“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标准的50%给予引进单位薪酬补助。
第二条 积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重点引进三门传统行业、重点产业发展的各类人才,对新引进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给予最高3万元的生活津贴。实施“引凤还巢”计划,对三门籍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凭的人才回三门创业创新予以扶持奖励。企业自行招聘大专以上学历,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三门缴纳社保一年后,企业可享受引才奖励,其中“985”高校、“211”高校、“双一流”本科毕业生,统筹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第三条 激发企业引才活力。充分发挥企业的引才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企业自主引进“千人计划”申报人选进入答辩的,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引才工作经费,全职引进的申报人选最终认定为国家、省“千人计划”的,每人次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柔性引进的减半奖励。三门企业在外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引进人才的,参照给予引才奖励。支持企业赴境外引进高端人才,根据企业参与活动的实效,最高给予出国费用全额报销的引才补贴。
第四条 探索市场化引才机制。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才引进,积极培育和引进猎头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在三门设点,并给予资助。对为我县全职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省“千人计划”、市“500精英计划”人选的中介组织,给予每人次最高50万元的引才奖励,柔性引进的减半奖励。企业在指定中介机构开展引才,相关人才获得国、省“千人计划”答辩资格的,给予企业引才相关费用50%的补贴,最终认定为国、省“千人计划”的,给予企业引才相关费用全额补贴。
第五条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新建成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学会设三门工作机构等,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三门企业在外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建立的相关创新平台参照上述政策给予补助。
第六条 加大企业人才培养力度。在企业全职工作三年以上,经自主培养申报成为顶尖、领军、高端、特优人才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并取得学位或取得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给予最高1万元的补贴,相关企业给予育才奖励。支持重点企业骨干人才赴海外研修培训,按照50%比例给予每人最高2万元的研修费补助。鼓励企业联合三门技师学院开展新招收员工的技能培训或联合招生,对于培训期为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贴。对入围国家级以上技能竞赛的,给予选送单位最高5万元补助。
第七条 加大企业人才科技创新奖励。鼓励人才参与专利研究发明,对企业或个人获得专利、创新成果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在外研发机构所得成果在三门申报专利和科技成果,实施同等奖励政策。鼓励人才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按照实际成效,给予补助。对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个人或团队,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建立人才市场化评价体系。采取企业举荐、第三方机构评判、政府认定的评价方式,对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依据工作成果、专业能力等可向上晋级,同时享受晋级后相关人才待遇。针对三门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可突破学历、职称限制,评定一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
第九条 加强创业人才扶持。大力引进创业人才、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给予补助。参加我县自主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大赛,并获前三名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创业人才创办或合作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优先采购。
第十条 建立优秀人才、人才工作者激励机制。通过评估,对三门优秀人才、人才工作者(单位)等进行激励。对我县引才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组织,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人才集聚企业服务团队。对拥有国家、省“千人计划”或3名以上市“500精英计划”人才的企业,由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卫计局、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等职能单位组建高层次人才专项服务团队,对人才所在企业各项审批服务事项开设绿色通道,所有事项优先办理,有条件的提供上门服务。加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人才服务模式,提速人才政策兑现时效。
第十二条 放宽企业人才户籍准入条件。企业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即可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强化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对企业首次引进的国家、省“千人计划”、市“500精英计划”人才及高级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按照《台州市人才新政三十条》给予房票补贴;对企业首次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生,按购房价的3%,给予最高3万元房票补贴。
第十四条 妥善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对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一年以上的经营管理人才,对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统筹安排就读县内公办学校。对我县企业全职引进并符合《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可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学区学校统筹安排就读。其子女在三门县内公办学校就读的,给予幼儿园保育费、高中学费全额报销,在县内民办学校或在县外学校就读的,参照县内公办学校最高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加强企业人才配偶就业保障。对我县企业全职引进并符合《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愿意来三门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至县内相应工作岗位。未就业的,可安排公益性岗位或按照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每月给予补助,并给予缴纳社会保险,不超过3年。符合《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及以上学历(职称)人才,其配偶参加我县事业单位招考,提前到县人社局备案,可不受户籍限制。
第十六条 强化企业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在县人民医院开设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对符合《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专人联络和预约服务。对企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每年提供1次健康体检。
第十七条 推动社会资源向企业和人才倾斜。深化企业人才工作积分制度,探索将企业人才工作情况与工业经济、用地指标、科技项目等优惠政策相挂钩,推动公共资源向企业、人才倾斜。完善人才服务人才机制,推动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发挥专业特长,依据人才需要开展“送医疗、送文化、送服务”等高层次人才专项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联系优秀人才制度。县四套班子领导结对联系优秀人才,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应落实班子领导联系人才,加强与企业优秀人才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县乡两级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才代表列席重大会议和重要活动,为人才提供参与决策参谋、议事建言的渠道。
第十九条 营造尊才重才的社会环境。重点突出人才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宣传,强化各地各部门人才工作新举措新成效、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成果和先进事迹宣传。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人才维权快速援助机制,切实维护各类人才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重大人才项目“一事一议”制度。对我县企业引进高精尖人才、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等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人才项目,或能推动三门经济产业技术重大革新的高端创新平台,可实行“一事一议”。
本意见作为《台州市人才新政三十条》、《关于实施<台州市人才新政三十条>的补充意见》的补充政策,解释权归中共三门县委所有,具体由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商县委人才办负责。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发至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